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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 
 浏览数:50   发布日期:2010-3-11 8:54:51 字体: 【 关闭

 为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部署以及市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破交管难题”的工作要求,发动市民群众共同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本市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中心城区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举报有奖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举报违法行为的范围: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闯红灯的;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举报上述第(三)、(四)、(五)项违法行为应提供录像资料。

    二、举报方式。公民可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上门举报: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违法举报接待处举报(地址:汉阳区王家湾特1号,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电话:84881188);

    (二)电话举报:拨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热线”84881188;

    (三)邮寄举报:邮件寄至“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地址:汉阳区王家湾特1号,邮编430053),并注明“违法举报”字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奖励金额:

    (一)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视情奖励1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每起奖励300元;

    (三)举报“闯红灯”、“逆向行驶”的,每起奖励30元;

    (四)举报“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每起奖励10元。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破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三)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或查处的;

    (四)违法行为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奖金领取: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交管局交通违法举报接待处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按举报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

    六、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举报。对恶意、虚假举报,干扰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务、敲诈勒索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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